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

是什麼使好人變成壞人

70年代操作著名的「史丹佛監獄實驗」的Philip Zimbardo在TED上的演講

(本文刊登在2014/04/30蘋果日報即時論壇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forum/20140430/389070/ )


  為什麼我們不能讓權力者肆意妄為,即使他們的目的無比正當?


  處理台北市最多抗議活動的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,從太陽花學運以來受到了許多關注。支持者認為他不畏艱難壓力,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跟「沉默的多數市民」的用路權而採取了有效的手段排除集會遊行,是其職位下應該且適當的公權力使用。反對者則質疑他只為迎合上位者命令不問手段的程度,對於法律賦予他的權限偏向擴大解釋,合法性值得懷疑。


  針對他的目的與手段,在思考這類公權力執行(為了社會秩序)與社會運動(為了某些特定權益、或者是抗議政府的不正義)的矛盾時,我常是站在後者的角度的。支持後者的原因也非常簡單,身為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,首先要認識的就是,一個民主國家絕對不可能是一團和氣、沒有紛爭的(毋寧說,主觀的和諧社會這樣的概念大概只會出現在北韓、中國或者是烏托邦)。民主制度本來就是出現在充滿爭端的社會,人們發現有個方式是可以最正義的讓公權力處理所有人的紛爭的。所以這樣的社會充滿爭端、有時候會看起來亂七八糟,那絕對不是因為「台灣太民主了」,而是它的原貌本來就是如此。而如果一個公權力處理社會紛爭的方式背離了社會正義,民主國家的人民自然也應然會起而抗之。這是民主國家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,我想大家在國高中的公民課本都有學過這樣簡單的概念。


  另一方面,我對於公權力執行的看法則是嚴苛很多。講的複雜一點,無論目的有多麼正義,在有數種辦法能達成同一目的的情況下,公權力有責任與義務選擇對人民損害最輕的一種。也就是說,不只違法的行為理所當然不能做,執法者還有責任與義務去選擇對人民影響最輕的方式。這是種責任的意思也表示,在公權力違反這個原則時是應該受懲罰的。


  為什麼對於公權力要如此桎梏?這樣不是很沒有效率嗎?其實這也是對公民的保障。公權力對公民來說是可怕的(五月要到了,又到了被它逼著繳保護費的時間了,你說可不可怕),但又是維持社會公共財的必要之惡,所以我們需要用法律來控制它,而且人人都應該時時緊盯著它,防止它的手伸向我們。(至於效率,從來就不應該是民主社會的首要價值。正義跟公平都沒有了,何來討論效率?)


  在這種對公權力的看法下,來討論方仰寧這個掌握台北市中正一警察權的掌權者的問題,我們可以先看看著名的社會心理學實驗-史丹佛監獄實驗(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)的過程與結果。
史丹佛監獄實驗是1971年由美國心理學家Philip Zimbardo領導的研究,他隨機挑選史丹佛大學的在校大學生志願者,分別扮演監獄的「管理者」以及「囚犯」,並且把他們關到了史丹佛大學心理系地下室設的模擬監獄。
囚犯在第二天就開始反抗權威,拒絕服從命令。而Zimbardo要求管理者們採取強制措施懲罰他們以控制局面。在管理者漸漸習慣於自己的權力時,局面開始失控了。不需要Zimbardo的要求,管理者開始自行對囚犯下一些不符合道德的命令,包括要囚犯只能在水桶便溺、空手洗便斗、幫管理者擦鞋等。在實驗之後,三分之一的管理者顯示出「真正的」虐待狂傾向,而許多囚犯在情感上受到創傷,有2人不得不提前退出實驗。


  史丹佛監獄實驗,是在測試人在擁有權力的情況下會有怎麼樣的變化與反應。實驗的結論顯示,原本扮演「好人」的管理者,在發現了權力的好用與過癮之後,他們開始成為濫用權力的「壞人」。但是實驗過後,Zimbardo發現:
......那些「壞人」並不認為自己成了壞人,他們要麼認為受害者罪有應得,要麼認為自己只是採用了惡的手段來實現其正當的目的,用目的的合理性為自己採取的手段辯護——虐囚的士兵是為了獲取反恐所需的情報,恐怖分子是為了民族解放,在他們的同仁眼裡他們也是道德英雄。


  權力的使用沒有制限、只關注權力者「目的」而不關注「手段」的可怕,在這個實驗中可以很明顯的看到。我們可以來對照一下這段時間台灣發生的例子:

警察圍毆遊行民眾
 警察驅離民眾 打很兇(備份)
20140428警察挑釁民眾

明明就擁有優勢警力,面對一小群靜坐民眾為什麼還需要動用水車?


  上面的影片,都是這段期間警察被質疑執法過當的例子。同樣需要完成的任務,公權力本來就有義務選擇對人民損害最低的方式,畢竟集會遊行(即使是"非法"的集會遊行)本來就是民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。難道一定要圍毆人、要用盾牌跺手腳、要出水車才能達成任務?我相信絕對不是。但如果執行公權力的人腦中想的只有任務的執行,而沒有身為一個公僕所應該理解的節制,我們就很容易可以看到他們如同實驗結果「好人」變成「壞人」的情況發生。


  也許有人會說,警察也是人、也會有情緒,但是當一個人拿了警棍、穿上了警察的制服,他就成為公權力的代表,就需要依法行政。若是他因為自己的情緒或是立場而濫用公權力,他絕對是需要被譴責、處罰,甚至檢討適任性的。


  所以為什麼我們要譴責方仰寧、黃昇勇,以及郝龍斌,因為他們身為權力者卻只看到「達成目的的效率」,卻完全忽略了執行過程的正義。這種傾向從馬英九與國民黨對於服貿協定的態度(利大於弊,所以怎樣都要過關)、苗栗大埔事件到這次學運中警察執法的方式都可以看到。即使不討論這些決定到底是不是真的有「效率」(我全部都存疑),這樣的做法也根本不應該出現在一個民主國家。因為沒有程序正義制限的權力者,最後只會變成史丹佛實驗中,那些濫用權力的「壞人」。



延伸觀賞:
菲利普.金巴多:常人如何變成惡魔... 或英雄
TED2008 · 23:16 · Filmed Feb 2008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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