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13日 星期日

為什麼要抗議方仰寧

「勇者無懼」這句話,用在本應依法行政的警察身上,是十分不適當的。
不應懼的是歹徒,應懼的是法律。



雖然我在加班,不過還是想整理一下昨天晚上講的事情。


昨天有朋友問我,警察執勤有什麼問題,犯法的人、擾亂社會秩序的人不是本來就應該被抓起來嗎?那為什麼方仰寧下令不讓公投盟集會會被批評?為什麼要支持「妨礙交通」的包圍中正一行動?

我認為,警察執勤沒有問題,有問題的是手段,以及權力者不顧後果的「作為」。

公權力的執行本來就應該要充滿限制、應該要用的很麻煩。前陣子有個酒駕的人被警察臨檢時跑掉,結果警察追他追到他自家停車場開他單,最後被法院判決開單無效。為什麼誰是誰非這麼明顯的狀況,法院還是判警方敗訴?因為警察開單告發不得在私人土地執行,這樣的公權力執行是沒有程序正義的。就是需要這麼麻煩、就是需要充滿程序。因為不這麼作的話,警察們就有可能變成權力者的鷹犬。

所以先不論方仰寧是聽誰的命令禁止公投盟申請集會,警方的問題在哪?在於所謂「警政高層」的人治。尤其在這種舊集遊法內容剛被宣告違憲、新集遊法又尚未出現的時候,雖然舊法仍未廢止,但公權力本來就應該去避免使用這樣有爭議的法條去「作為」。請記住,「不作為」也是一種「作為」,而且大部分時候政府的「不作為」是好過「作為」的。

所以為什麼方仰寧會遭受質疑?因為他在這一次整個運動過程中,展現了不只一次的「為達上級指示目標不擇手段」的作為。遇到爭議的法條援引,他不顧質疑而堅持上意,自然成為標靶,甚至說出「事後有違法再接受處罰」的話。

如果你不能接受警察有權先開你兩槍再跟你道歉並「接受法律制裁」的話,你為什麼可以容忍這件事情?

一時的交通癱瘓、政府機制停止的確是造成損失。但是公權力的「作為」造成的影響是更深遠巨大的。在看得到的損失與看不到的損失之間,我選擇支持還能掌握的前者,也不願背負後者未知的風險。

這是我對民主國家「法治」的認識。從來都是有「民主」才有「法治」,沒有「法治」出現「民主」的。台灣也是一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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